为儿子过生日本是好事,可是如果采取歪门邪道去打劫钱财,好事也会变成坏事。8月26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7月21日上午10时许,郭某某到阜阳市皖西北商贸城的农业银行进行踩点,寻找目标,准备抢劫。不一会,就看到2个女的进农业银行取钱,郭某某就在门口等她们。这2个女的取完钱后,其中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子(此人是本案的受害人刘某),将取的钱放在了电瓶车车座子下面,骑着电瓶车从路南向东走了,郭某某就骑着摩托车跟在后面,一直跟到瑶海书市里面的一个院子内。刘某进入院子后将电瓶车停下(郭某某也将摩托车停在院子门口,步行走进院子内)。当郭某某看到刘某把装钱的袋子从电瓶车车座子下面拿出来、锁电瓶车的时候,就想上前抢走刘某的钱袋子。结果刘某就抱着钱袋子不松,郭某某从右裤兜内掏出一把折叠匕首威胁刘某(郭某某用匕首顶着刘某的脖子叫她松开钱袋子),刘某不仅不松钱袋子,还用手将匕首猛的推向一边并大喊“来人啊、有人抢劫”,刘某的猛一推割伤了郭某某的左手虎口。郭某某被割伤后还不死心,又去夺刘某手中的钱袋子,可怎么夺也夺不掉,(由于钱袋子比较结实,加上刘某当时半蹲在地上)。郭某某看没有办法,就用匕首朝刘某的胸部、腹部和胳膊上捅,这时,郭某某听到有人喊话并有人朝他看,就慌忙把匕首收起来放在左边的裤兜里,走到大门口骑上摩托车逃跑了。
据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供述:“7月21号是我儿子的生日,我想给他买一个像样点的礼物并好好的给他庆祝一下,但是我没有钱。”“我记得作案时是用匕首朝那个女的胸部、腹部和胳膊上捅的,当时比较紧张,大约捅有八、九刀。我作案用的是个折叠式的匕首,刀柄是黑色的,刀身是银色的,是不锈钢做的,刀身呈月牙形,刀柄较长约有10公分,刀身较短约6公分。这个刀是我以前在萧山跑出租的时候买的,有好几年了,卖刀的是路边上的一个流动摊点。”“我把匕首放在兜里后,骑摩托车逃走了。我从瑶海市场内跑出来后沿着西二环路向南跑了,在老阜临路附近的2个诊所进行了包扎和吊水,之后骑着摩托车回到二里井的住处。”“我作案时上身穿的黑色短袖T恤衫,两个袖子上各有一条白道,下身穿的灰色西裤,脚穿白色安踏运动鞋,为了不让人认出来,我还戴了一顶灰蓝色的太阳帽和墨镜,你们在我家中搜查时扣押的就是我作案时穿的衣服和鞋。” “我作案时用的匕首和戴的帽子、墨镜都在我逃跑时扔在三环路人行道上了。”
证人任某某(男,29岁)说:“2010年7月21日十点半左右,我在诊所看电视,这时候从外面来了一个男子,捂着左手匆匆忙忙的进来了,说:‘给我看看手。’我看了一下他的伤口,在左手虎口部位有五六公分长的口子,伤口较深,我说你这伤口太深,不能给你缝,需要到我朋友那。然后我就骑着摩托车把他带到我朋友胡某某的诊所里,让我朋友给他缝了5针,在缝合他手的时候,我的朋友问他伤是怎么形成的,他说在磨刀的时候,旁边一个狗叫的烦人,拿着刀去打狗,不小心被刀碰伤的。”缝完针以后我就把他带到我自己的诊所里打吊水,大约打了一个半小时后,他就走了。”“到我诊所的这个人上衣是黑色的,衣服袖子上有白道,穿的是灰色的裤子,白色的鞋,眼睛较大,体态偏胖,大约三十多岁的样子。皮肤稍黑,发型较短。他来的时候因为他上衣是黑色的,所以没有看到血,但裤子上有血,鞋上没有注意(任某某通过照片辩认出在其诊所就诊的就是郭某某)”
证人胡某某(男,30岁)说:“2010年7月21日上午10点多钟,我正在诊所给病人吊水,任某某带着一个病人过来,说让给他手处理一下(这个病人当时捂着左手)。我仔细检查一下伤口,发现伤口长约五、六厘米,深大约0.2到0.4厘米,我发现他手茧很厚,就问他手为什么磨那么很,他说他是开出租车的,我问他手是怎么弄破的,他说他在磨刀时,旁边有条狗在那乱转烦人,他撵狗时被刀划破了。我给他简单处理了一下,缝了五针,然后任某某就把他带回去了。这个病人大约三十多岁,身高1.72米左右,上身穿黑色短袖,下身穿灰色裤子,白色的鞋,身体挺壮实,皮肤有点黑,留着短发,他伤在左手虎口位置,我没注意他当时身上有没有血迹(胡某某通过照片辩认出在其诊所缝合左手伤口的是郭某某)。”
郭某某的儿子(男,现年12岁)说:“我这次是7月1号来阜阳的,我放假了,来找我爸爸。2010年7月21日是我的阳历生日,当天我在爸爸租的房子里,中午的时候,我爸爸从外面骑摩托车回家,我看到他的左手被纱布裹着,裤子上还有几滴血,我就问他是咋回事,他告诉我他从银行里取了两万块钱出来,在路上遇见抢钱的了,对方用刀捅他,他用手将刀抓住,结果手被割伤、钱也被抢跑了,手上的血流在了他的裤子上。我记得那天我爸上身穿黑色的半截袖T恤,下身穿一条灰色的裤子,运动鞋,和你们抓他那天穿的是同一双鞋子。”
2010年7月26日,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阜公刑法尸检[2010]033号鉴定书:刘某系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致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阜阳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阜公物法证字【2010】第251号鉴定结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外源干扰情况下,支持送检嫌疑人鞋子上的血、现场的血、现场一片塑料袋上的血、白色塑料袋上的血、室外地面上塑料袋皮上的血为受害人刘某所留,不支持随机个体所留;支持嫌疑人袜子上的血为嫌疑人郭全峰所留,不支持随机个体所留。
综合全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观上有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械抢劫被害人刘某现金(两万元)的行为,并且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被害人捅伤,被害人身上刀伤达十余处之多,致刘某被锐器刺破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对自己在2010年7月21日10时25分左右在阜阳市瑶海开发公司院内对刘某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应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决定。


